Di Cui

勇敢捍卫自己的权利才是美德——书评《因为性别》

· Di Cui

书评 《因为性别》

这本书作者吉莉恩·托马斯(Gillian Thomas),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女性权利项目高级专职律师。

与前两本学术性作品相比,这本书非常具体。几乎展现了每一位女性一生中可能遇到的种种困境:有可能是就业歧视、工资待遇、退休金计划、生育问题、晋升问题、性骚扰……争取性别平等这件事并非生涩的学术概念或者是离我们遥远的平权运动,而是真切的存在于我们周围。

这十个案件的背后促进着社会女性意识的觉醒,打破社会所认为的“理所当然”,撕开了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

在这些案子当中,我觉得最可贵的是当事人意识到问题所在,并义无反顾地走下去。一个案子的法律流程繁琐,耗时漫长,这需要当事者有旷日持久的耐心。同时需要坚信“自己是对的”的信念。这往往是困难的,因为人难免会自我怀疑,尤其是和社会大多数人的想法背道而驰的时候,长期的文化使然,我们很容易将责任归咎于自身,做出让步。在这一路上,女性可能还会面对着周围的不理解,被指责为“小题大做”,如果缺乏坚定的信念和相应社会化支持,很容易放弃。

这本书十个故事的起点是:1964年2月8日,老议员霍华德史密斯提出在《民权法案》法案第七章“业机会平等”的一些条款中,应该在“种族”、“肤色”、“宗教”和“民族”之外增加“性别”这一提议获得多数议员赘成,同年7月2日,林登约翰逊总统签署颁布《民权法案》,“性别”正式进入法案。因为引入了“性别"二字,这一法案的颁布才成为美国男女平权运动的一个重要时刻。

在菲利普斯诉马丁公司案中,有一个细节很打动我,是菲利普斯给总统林登·约翰写信。她说:“总统先生,容我斗胆一眼,我认为这有悖于您在执政期间颁布的政策,即机会均等,就业平等和宪法权权利。”

这位女性有这样的性别平等的意识,虽然她并不十分了解1964年《民权法案》,她只是凭直觉感到马丁公司行为有违法律。同时她知道给总统写信的途径与渠道,并且这样做了,直接指出“总统某些政策的失误”。这是一个女性积极为自己争取权利的开始。之后,她也收到了白宫的回信,称投诉信已经转到到就业机会委员会,以做进一步调查。

如果放在现在,大概很少有人会知道这样类似的提议/反映需求的途径,向哪一个部门反映,如何投递出去,流程是怎样的,收到回信的几率也微乎其微。

在该案进程过程中,有一位法官宣称:“男性和女性对学龄前孩子承担的责任不同,雇主有权在指定雇佣政策时考虑这些差异。”

这让我想到了《82年的金智英》里的一句抱怨。丈夫说以后会多帮她做家务,金智英心想,家务本来就是两个人的事情,为什么说是“帮”我呢?金智英的母亲让姐姐选择老师这份职业,因为这份工作更适合女生,而姐姐说:“这确实是一份能兼顾小孩的工作,那应该是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好工作才对,为什么只有对女生来说是好工作?孩子难道是女人自己生的吗?”

女性、男性的工作之分往往是基于对于女性的刻板印象,而非客观实际。比如在水电局退休金的案件中,所有影响职工寿命长短的其他因素,都被合并在了一起,性别是唯一被考量的因素。这把每一个雇员当成单独的个体,不能把他们划分成某一性别中的一员。“基于性别的考量”也成为许多案件的争议点。

实际上,在初看一些案件的时候,我一开始的反应是这些条例似乎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对女性的保护作用,说不出哪里不对。比如说多萨德诉罗林森案(狱警案件)、诉讼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案件(第七章 可能会怀孕)。

直到在看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我才逐渐发现自己困在了简单的因果关系之中。律师的陈述和论证角度,给我提供了许多新的思考视角。比如狱警案件,挑选机制的正当性存在问题,如身高、体重比例不能直接反应强壮程度。其次,在发生暴力冲突的状况下,良好的判断力和人际交往技能比体形更加重要。

同时还涉及到监狱管理上的明显缺陷,这更多是管理结构的问题。这并非女性自身的原因,却成为阻止女性在其工作的重要因素。监狱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工作场所,出于对于危险的考虑拒绝给予女性工作,但是人们却并不质问为什么危险。他们往往忽略了导致危险的原因或者结构性问题,而利用“危险”的属性将女性拒之门外。

江森事件也是如此,自身体系的不完善、并没有让江森并采取措施控制辐射,创造出一个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反而对于女性入职有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相比于其他措施(如排除生育的男性、产生畸形婴儿的原因与工作场所的毒素有关,公司可能要承担责任),裁除女性的做法更加简单、损失也小。

许多时候,公司、机构将“女性不适合”为借口来回避更大的麻烦,即这份工作本身就存在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改变其工作环境、制度规范、管理方案。以此只好将女性以“为女性好的借口”拒之门外。但是对于工作在这样环境下的男性来说,本身也是一种威胁。

不过,这次诉讼重要的一点在于,他们将男性原告囊括其中。这一策略反映了男性同样也在反抗性别固有的偏见,以此打击法律中针对女性的刻板印象。男性也容易受到铅的危险,但是却没有针对的男性的措施。一方面,无异于贬低女性,认为其第一身份应该是母亲,另一方面,也轻视了男性作为父母一方的责任。

同时,在这个案件中,也可以看出社会似乎为女性铺好了一条预设好的可见的道路。“即使一名女性没有怀孕,也没有想要孩子的计划,她也不能从事公司中薪资最优厚的工作。他们将女性拥有母亲的身份止于其他所有自我身份认知之上,不顾女性个人的剩余计划和意愿,认为她们未来会怀孕。”而女性所争取的是一个自我选择的权利。而不是把这种权利留给他人。

几次案件中,都提到了“女性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不同人的反应。比如说有一些家人觉得她们太叛逆,不符合南方的传统。有一些人甚至会去威胁她们,比如说第二章中提到,法院立案不久,罗林森遭到了威胁,有人在她家草坪上烧十字架。在哈里斯诉叉车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的前期审判给她打上了“麻烦制造者”的标签。这位女性找不到工作,开始卖掉房子还债。

感觉在这里,女性需要更广泛的社会性支持。只有拥有更平等,更宽容的环境,才有利于女性坚持下去。如果缺少这一层支持,漫长的诉讼,一个人对抗大公司的压力,以及别人的指责、生活的困境,其实很容易让人崩溃。文中提到了许多公益组织/相关组织,比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女性权利项目、全国妇女和家庭联盟、反堕胎组织的联盟等。案件的推进过程中,这些组织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可能是一些社会性支持,也可能是一些相关文件的呼吁或者是一些研究报告。这些组织的背后,也有众多女性的参与和支持。

我之前采访过那位为生育保险而打官司的妈妈,一直打官司(虽然最后输了),也是想尽力撬动一下这样的不合理。她在百度贴吧里面发了一个相关帖子,下面有一个陌生人这样回复她,让她很触动。

那一段话是:读法律期间,老师说过一条法律的制定要经过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当人民愿意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时,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既存法律的的拥护、肯定与捍卫。倘若每个人对于权利态度冷淡,当权利受损之时,因惧怕、胆怯而不奋起反抗,任由权利的消损,那么法律的威严跌落和锐气尽失,法律的生存也会因此而岌岌可危。

所以,别把忍耐当成美德(生气才是美德),别漠视自己的权利,遇到这样的不公平/她人的不公平,就试着向前走一步,或者帮她向前走一步。